诚信为本,市场在变,诚信永远不变…
进口海空运/新旧机电/仪器仪表/化工 危险品/食品 葡萄酒/家具 木材/化妆品/汽车配件等产品进口报检报关、收付汇、仓储、运输等一站式进口清关服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请调查处理部分涉嫌存在违法问题蜂胶产品的函》(卫办监督函〔2009〕154)致函你单位,通报中国蜂产品协会反映的蜂胶市场存在的假冒伪劣和监管问题。近期,中国蜂产品协会再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蜂胶产品进口和市场方面的问题。
蜂胶作为《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卫法监发〔2002〕51号)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2007年,我部下发《关于“黄芪”等物56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再次重申蜂胶产品纳入保健食品管理,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
现请你单位依据职责分工,依法做好蜂胶产品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女士购买了某进口品牌蜂胶胶囊,发现产品包装上没有标注保健食品批号,以销售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由,诉请销售公司给予10倍赔偿。江岸区法院一审昨日判决,销售公司返还该女士货款,驳回其他诉求。
2012年12月,朱女士在某药品公司下属的香港路分店,购买了10盒某进口品牌蜂胶胶囊,每盒单价98元,合计980元。
朱女士回家吃了一盒,身体没有任何不良反应,但发现商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注保健食品批号,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根据国家卫生部文件规定,蜂胶属于保健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
2013年3月,江岸工商分局以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某药品公司香港路分店处以罚款2000元;6月,其营业执照被江岸工商分局注销。某药品公司自愿承担香港路分店的债权债务。
2013年7月,朱女士向江岸区法院起诉,要求某药品公司退还货款980元,并给予其10倍即9800元赔偿。
某药品公司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其销售的蜂胶胶囊是经过海关检验后入关销售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并辩称,朱女士未提供因食用了该产品对其造成人身损害的事实,没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他们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应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支付10倍的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蜂胶这种传统中药材,在尚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的情况下,不能作为普通食品的原料生产经营。虽然该店销售的进口蜂胶胶囊经过了海关的检验,同意入关销售,但其仍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且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某药品公司返还朱女士货款980元,驳回朱女士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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